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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習《廉政準則》 筑牢思想防線
2013-6-5 黃石市中醫醫院(市傳染病醫院)
學習《廉政準則》 筑牢思想防線 主講人:鄭家勝 同志們: 大家好!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實現黨的十八大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實現“兩個一百年”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把我們黨建設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黨的建設的重大任務。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權才能贏得人心。十八大后中央出臺了“八項規定”,湖北省和黃石市也分別出臺了“六條禁令”和“六點意見”,充分體現了中央和各級政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常抓不懈的決心!读䴗蕜t》是一部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的基礎性法規,是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全體黨員干部必須認真學習,嚴格遵守。下面我將就《廉政準則》的頒布時間、出臺背景、核心內容等有關內容進行講解。 一、《廉政準則》的頒布時間、出臺背景、核心內容 (一)頒布時間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聽取中央紀委2009年工作匯報,分析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形勢,研究部署2010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審議并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這意味著《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在試行12年之后終于“轉正”。 2010年1月18日,《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正式發布實施。 (二)出臺背景 1997年3月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對于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和任務的發展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廉政準則(試行)》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谝韵略颍 1、中央關于推進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重要方針政策需要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工作中加以貫徹; 2、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系列理論、實踐和制度成果需要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工作中加以運用; 3、各地在實踐中創造的許多新鮮經驗和有效做法需要進一步提煉上升為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普遍性紀律要求; 4、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方面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有新的措施和辦法加以解決。因此,《廉政準則》正是在適應這樣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的情況下進行修訂的,它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嚴的要求。 (三)核心內容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廉政準則》包括總則、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附則四個部分,共18條。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范”,是準則的核心內容,詳細規定了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詳細列出52種“不準”的行為,即“八禁五十二不準”。這些內容概括起來有三個特點:一是繼承與創新的統一;二是治標與治本的統一;三是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統一。 這八方面“禁止”是: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
二、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重要意義 (一)貫徹實施《廉政準則》,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是新形勢下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教育、管理、監督的現實需要。 1、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2、貫徹實施《廉政準則》,有利于增強新形勢下黨員領導干部教育、管理、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促進黨員領導干部保持清正廉潔、更好地為黨和人民執好政掌好權。 (二)貫徹實施《廉政準則》,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是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舉措。 1、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我們黨對改革開放30年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實踐經驗的深刻總結,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任務,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各項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2、《廉政準則》作為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基礎性法規,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監督、預防、懲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體現,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監督、預防、懲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礎,在整個反腐倡廉制度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3、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關鍵是要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 (三)貫徹實施《廉政準則》,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重要保證。 1、有利于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干部樹立正確理想信念,自覺踐行根本宗旨,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蓬勃朝氣、昂揚銳氣、浩然正氣,團結帶領人民群眾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不斷取得改革發展穩定的新成就; 2、有利于解決黨員領導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解決反腐倡廉建設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增強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的信心,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的強大力量。
三、《廉政準則》主要解決哪些突出問題 (一)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 存在問題: 我們黨一小部分黨員領導干部不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且手法不斷翻新,形式更加隱蔽,成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2、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 存在問題: 黨員干部作為國家公職人員,都掌握著一定的公權力,這種公權力只能用來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公眾服務。如果利用公權力的影響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就會混淆公權和私權的界限,導致以權謀私、與民爭利。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規定,取得一定效果,但這方面的問題仍很突出,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必須切實加以解決。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2、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3、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4、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5、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6、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三)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 存在問題: 少數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僅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而且還滋生大量腐敗問題。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七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1、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2、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3、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5、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四)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問題。 存在問題: 當前,一些領導干部由于不能正確對待親情和友情,有的甚至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力為親屬朋友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僅自己深陷囹圄,最終也害了親人朋友,教訓十分深刻。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五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3、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4、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5、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6、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7、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8、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的問題。 存在問題: 當前選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跑官賣官的事件時有發生,群眾反映十分強烈。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四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1、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5、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6、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8、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六)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干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存在問題: 部分黨員領導干部生活作風和工作作風存在一些問題,老百姓深惡痛絕,如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以及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等。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對以上現象分別作出規定: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1、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2、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6、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1、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2、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5、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廉政準則》第一章第八條規定: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1、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2、虛報工作業績; 3、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4、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6、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四、如何貫徹落實《廉政準則》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貫徹實施《廉政準則》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擺上重要日程、明確職責任務、細化工作方案、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 1、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工作負總責、親自抓; 2、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按照分工,認真抓好分管范圍內的貫徹實施工作; 3、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履行職責,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積極協助黨委、政府抓好《廉政準則》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深入宣傳教育 一是加強學習:要把《廉政準則》學習宣傳教育作為當前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內容,列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其他干部培訓機構的教學計劃,采取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理論征文活動等形式,組織廣大黨員干部進行系統學習,使他們全面掌握《廉政準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 二是深入宣傳: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宣傳《廉政準則》,使廣大人民群眾正確認識當前的反腐倡廉形勢以及我們黨堅持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為反腐倡廉建設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三)完善配套制度 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涉及經濟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廉政準則》作為面向全黨的一個反腐倡廉基礎性法規,許多要求和規定還是總體性、原則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過于具體。要把《廉政準則》貫徹實施好,還必須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 1、要盡快制定《廉政準則》的實施辦法,以便進一步明確各項要求和規定的法規依據、具體內容、適用范圍、處理辦法、操作程序等,增強文件的可操作性。 2、要認真清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廉政準則》為核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反腐倡廉建設有關制度相配套的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制度體系。 3、要認真總結各地創造的新鮮經驗,積極借鑒國外有益做法,不斷深化改革、創新制度,努力解決影響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最大限度地鏟除腐敗行為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發揮表率作用 貫徹實施《廉政準則》,促使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是關鍵。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要做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表率,自覺做到標準更高一些、要求更嚴一些。 1、要做學習的表率:全面熟悉和了解《廉政準則》的各項要求和規定,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 2、要做落實的表率:切實做到要求一般黨員領導干部做到的,主要負責同志必需首先做到;要求下級做到的,上級必須首先做到;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 3、要做接受監督的表率:認真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切實把接受監督作為工作和生活的常態,習慣在監督下行使權力、開展工作。 (五)加強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通過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嚴格執行紀律,切實推動《廉政準則》的貫徹實施。 1、開展集中檢查,及時發現和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工作落實; 2、加強日常監督,全面掌握有關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相關問題; 3、拓寬監督渠道,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 4、嚴肅執行紀律,加大查辦案工作力度,對違反《廉政準則》的黨員領導干部,要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結束語 《廉政準則》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的黨內法規,這次修訂的《廉政準則》是在原來試行的基礎上總結了十幾年的經驗,同時是為了順應新形勢、新任務、新問題、新要求而進行修訂的。需要補充說明一點的是,我們在認真學習貫徹《廉政準則》的同時,還要加強《黨章》的學習,因為共產黨根本大法是《黨章》。望大家結合《黨章》內容,進一步學習《廉政準則》的主要內容、基本精神、重大意義和學習貫徹的基本要求,由于時間關系,有的問題考慮不周,望見諒!如果有講的不妥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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